文书鉴定

文书鉴定

 文书中笔迹、印章、印文的真伪;打印文件的真伪;书写文字及打印文字添加涂改;文字与印章印文形成的先后顺序;印章印文、书写文字、打印文字、复写文字形成的相对时间检验;笔痕特征的同一认定等。

文书鉴定—印章印文检验

1、对检材的要求:被检印文必须是原件。

2、检材的保存方法:应将检材保存在物证袋或透明塑料袋内。

3、应注意的问题:切忌将检材粘贴、装订在案卷里;不要在检材上涂写或作任何标记等。

4、印章印文样本的收集方法

4.1 收集样本印文最好是同期样本,同期样本一般在工商注册材料、档案材料里能找到。

4.2 如果要做印文的形成时间,要多收集该印文在标称时间和怀疑时间段前后的历时样本。

文书鉴定—笔迹检验

1、什么是笔迹检验

笔迹检验是被检笔迹与当事人书写的笔迹之间,根据书写习惯的稳定性、特殊性和多样性确定两者的笔迹是否同一的一种技术手段。

2、笔迹检验的基本要素

是被检验的字迹和供比对的字迹样本,被检字迹是客观存在的,作为比对字迹材料的样本,则是要通过收集和审核而得到的,样本的收集是笔迹检验中的一项重要工作,选取样本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准确性。在检案中,由于送检人员缺乏专业知识,样本收集失误而导致错案发生的占一定比例。

3、检材的保存方法:应将检材完整的保存在物证袋或透明塑料袋内。

4、保存检材应注意的问题:切忌将检材粘贴、装订在案卷里;不要在检材上涂写作任何标记等,让检材保其原貌。长途运送要专人保管,切忌遗弃或代交保管。

5、笔迹样本的种类及定义

5.1种类:案前样本(平时样本)、案后样本、实验样本

5.1.1案前样本:被鉴定人案发前亲笔书写的文字手稿。为正常书写形成,无伪装,比对条件好,是鉴定主要使用的样本材料。

5.1.2案后样本:案发后在被鉴定人未查觉条件下亲笔书写的文字手稿。注意审查其字迹书写是否正常,有无被查觉等情形。正常情况下可作为鉴定的主要材料。

5.1.3实验样本:被鉴定人在有关人员监督下,按一定要求和条件亲笔书写的文字手稿。属于补充样本。

由办案人员提出要求和条件,主要有:书写内容、工具、材料、姿势、速度、格式、字体、伪装方法等。主要用于解释鉴定中出现的特征差异,也可用于验证口供真伪。

 6、收取笔迹样本的原则

收取策略和原则:刑事案件只收取重点嫌疑人的笔迹样本;收取相关人士的笔迹样本要按程序报批;原则应秘密进行;公开收取须经受审查人指认;应由办案人员亲自进行。民事案件收取有关人员的笔迹样本须经本人同意,收集到的样本材料必须经双方当事人所认可。样本确认必须以笔录方式记录。 

7、收取笔迹样本的方法

7.1自由样本(案前样本)

从被鉴定人档案和日常工作中的亲笔书写材料中选取;从被鉴定人日常工作、生活、社会交往等活动中书写的零星手稿中选取;以合理的名义、灵活的方式,针对被鉴定人的职业特点,在不暴露鉴定意图的前提下,让被鉴定人自愿亲笔书写一定的文字手稿,再加以提取。

7.2实验样本

默写:主要针对民事案件,当事人已经对案内证据资料的内容非常熟悉的情况下采用;听写:将检材单字拆分后编成其他较为完整的段落,令其听写;抄写(对文化程度低的人适用,此方法应尽量少用,对错别字特征不作提示):将检材单字拆分后编成其他较为完整的段落,并制作成打印稿,令其抄写;。

8、笔迹样本应该具备的条件

8.1收集程序合法、方法恰当,收集样本一般应由送检人员或检验人员亲自进行。

8.2来源真实,经当事人或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提供的样本必须查证属实,由于当事人或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对鉴定结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,他们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可能会提供虚假样本,当事人档案材料中有的并不一定是其本人书写,可能有组织填写或他人代写的,需加以甄别。

8.3具备与检材的可比性,有的当事人平时书写可能有多种字体,如检材字迹是组合式艺术签名,样本是正常书写笔迹,则样本笔迹缺乏比对条件;数量充分,需尽可能先收集充分的自由样本。

9、收集样本时应注意的问题

9.1注意观察、分析检材的形成条件和方式,在书写环境、衬垫物、书写工具上应尽量与检材条件相似。

9.2不得复制反动性言论、标语、泄露国家机密和有关秘密。

9.3书写过程中不得对有关检材字迹的书写形式的提问给予回答;应多收集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字迹样本,满足鉴定需求。

10、重新鉴定:如需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,必须符合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》规定,补充新的样本材料,并提交原鉴定意见书。

综上所述,由于样本收集的重要性,作为委托单位及检验人员,首先在思想上重视,要懂得其重要性,其次要懂得如何正确收集、鉴别样本材料,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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